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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考申论范文参考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贵州省公考申论范文参考(一)

  各级政府在执政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中国有句古话叫作“得民心者得天下”,孟子曰:“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只有从人民群众的立场角度看待问题、考虑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实执政为民的执政原则,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各级政府在执政过程中,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本。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大多数都是由于政府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予以弥补。导致在群众不满的情况下,被一些非法分子肆意操纵,借机制造事端。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要关注拆迁、企业改制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利益协调。禁止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惩治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在执政过程中,要选择亲民爱民的执政方式方法。加强与民交流,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群众发布政府真实信息,防止由于造谣信息传播最终引起群众对政府误会的事件发生。此外政府更要深入基层,关心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听取他们的诉求,积极回应他们的问题。杜绝领导干部在遇到社会群体事件时,随意动用暴力机关,暴力镇压群众的抗议。在处理不善的群体性事件中,领导干部不注重与民沟通解释,而是一味动用暴力,最终导致处理失当。

  《孟子》中齐宣王问孟子:“德何如,则可以王矣?”孟子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如何治理好国家和社会,孟子说,让百姓安居乐业而成就大业,是没有任何势力可以攻破的。当前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能保证以人为本的核心不变,就能保证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和谐。

  贵州省公考申论范文参考(二)

  大道之行 天下为公

  古语有云:“治身莫先于孝,治国莫先于公”,足见社会公平是亘古不变的真理。纵观古史,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理名言,到刘邦入关中后“杀人者死”的约法三章,对于公平的思量考虑由来已久;从铁面无私、秉公断案的包拯,到为斗奸臣严嵩而罢官的海瑞,维护社会公平,古人早已身为世范。

  放眼当下,富二代比比皆是、官二代层出不穷、“考不过x二代”的萝卜招聘此起彼伏、“宁用武大郎,不用穆桂英”的性别歧视频频出现,都折射出我国确实存在一些社会不公现象。因此,必须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

  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古语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心态在当前有着一定普遍性。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不断深入,带来了社会分配不均衡、进而出现了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以至于社会仇富仇官情绪开始出现,这些问题就如西方管理学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所寓意一样,促发了社会当中的各种矛盾。俗话说:“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而社会矛盾追根溯源还得落到社会公平上来,补齐社啊会不公平的短板必将使得社会矛盾慢慢消失于无形,不至于产生愈演愈烈的趋势。

  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政府形象。古语有云:“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思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足见民众与政府之间其实是良性互动的关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才是政府形象的“助推器”,而当前群众所想、所急、所忧之事究竟是什么呢?是买不起房?是看不起病?是上不起学?不!应该是“人有我无”、“人优我劣”的心理落差、应该是“广厦万间、良田千顷”与“卧榻三尺、一日三餐”的现实反差、应该是“朱门酒肉臭”与“路有冻死骨”的强烈对比,而这些影响政府形象的“里子”从根本上来说其实是种种的社会不公。古语有云:“登高必自卑”。由此可见,要政府满意度必自社会公平这一“基石”而始。

  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当前的很多社会不公现象产生了一系列的“蝴蝶效应”,如对改革不以为然,又如对改革抱有抵触,再如对改革无动于衷。凡此种种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绊脚石。当“寒门难出贵子”现象不断出现、当“读书无用论”开始蔓延、当“逃离北上广”渐成常态......社会不公平愈演愈烈,必将阻碍人民对改革的信心。故此,必须解决社会公平来扫除民众对改革后遗症的担心、化解对改革前景的忧心、重拾对改革之路的信心,进而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

  古语有云:“论天下者,必循天下之公”。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消除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政府形象、深化全面改革。有鉴于此,必须努力消除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如此才能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

  贵州省公考申论范文参考(三)

  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有所教”

  教育公平是当前教育领域的焦点问题,其中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利的不平等问题,尤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必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提供教育公共产品的责任主体,要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必须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党和国家“努力实现教育平等,维护社会公平”的有关方针政策,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有所教”。

  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有所教”,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膨胀,并呈现出“家庭化”的趋势。有了家、有了孩子就有教育需求,而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却遭遇种种障碍:首先是户籍制度的壁垒。由于我国居民的户籍与教育等社会福利相联系,流动人口子女没有户籍就难以在当地入学,这成为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最大障碍。其次是教育资源的“瓶颈”。城市人口密集,教育资源有限,难以承受外来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压力。最后是地方利益的门槛。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往往保证本地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对外来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设置门槛,将无力负担高昂学费的农民工子弟拒之门外,使国家的有关政策很难得到真正落实。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教育公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要实现教育平等,进而推动社会在和谐氛围中持续进步,就必须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

  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有所教”,是当前我国的现实选择。在社会管理制度难以的条件下,各地方政府立足当地实际,采取稳妥的方式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有所教”是最现实的选择。这不外两条路,一是依托公办学校,二是扶持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文件规定,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武汉市的经验表明,只要政府有足够的决心、采取得力的措施,就一定能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到位。具备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借鉴武汉市做法,保证足够的财政补贴,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一视同仁,纳入公办学校就读。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引导、支持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发展,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保证校舍、体育和卫生等基础设施达标的需要,并对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给予资助。同时,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引导其使用统一教材和考核标准,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走规范化发展道路,更好地满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需要。

  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是社会平等的一员,但要实现这一群体真正与社会其他成员平等还“任重而道远”。实现社会平等必须从实现教育平等做起,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此为口,促进流动人口群体平等融入社会,进而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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